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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法总则》之未成年人保护

2017-04-28 寿宁检察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则》到《总则》的一字之变,却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息息相关。

干货来袭,


请大家品鉴。

1

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通则》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也就是说,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对胎儿的遗产继承权作了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在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范围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有必要赋予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保护胎儿利益。因此,《总则》第十六条确认了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孕妇甲与其丈夫乙开车外出,与一辆违章大货车相撞。乙死亡,甲受重伤,胎儿丁亦受到撞击致出生后存在智障。经交通执法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丙应负全责。


那么预设几个问题,看看确定胎儿民事主体地位前后享有的权利变化:


问题一:胎儿丁出生后可以就自己的损害向丙主张赔偿请求权吗?


问题二:胎儿丁可以就其父乙的死亡向丙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吗?


问题三:设乙留有遗产50万元,且无其他近亲属,该遗产应如何继承?


通则

总则

VS

1

不可以&可以

2

不可以&可以

3

甲丁各25万&甲丁各25万


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可实现与其出生后自然人个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效衔接,尤其环境污染、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显现需要很长时间。比如胎儿在发育期间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出生后可提起索赔。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从十岁降至八岁

《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举例说明年龄下调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小张9岁,其到iphone旗舰店买了一部iphone7,价值5400元,小张购买iphone7的行为是否有效,买卖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民法《通则》,小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行为无效,买卖双方的购买合同也无效,小张父母并不享有追认权。


按照民法《总则》,小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行为经过父母追认,为有效行为,买卖合同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小张(9岁)在学校遭到人身损害,欲向相关教育机构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双方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呢?


举证责任:侵权方转变为受害方。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通则》,小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相关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不能证明,则由相关教育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总则》,小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小张及其父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相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不能证明,则由受害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调,将适用与此前不同的举证规则。


3

未成年人遭性侵害18岁后仍可追诉

《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一年的特殊规定,且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那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效是一年还是三年呢?

《总则》将诉讼时效为一年的几种特殊情形予以删除,而《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诉讼时效进行特别规定,即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由特殊诉讼时效变为一般诉讼时效,则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为三年。


那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至18周岁之间,是否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呢?

由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年龄较小,心智发育不成熟,不能清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可能因为不敢声张等原因暂时放弃寻求法律保护,如果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处理,则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总则》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进行了特殊规定,但并不意味着18周岁之前不能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当然适用于起算前的阶段,才能与修法本意相符。

14周岁的王某,遭到吕某性侵害,王某可以在什么时候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呢?

1

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王某年满18周岁间,王某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王某时,王某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间期间为:(1)自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到王某年满18周岁间的任意一天。(2)自王某年满18周岁之日起,在不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况下,三年内,即王某21周岁前均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若发生中止、中断,按法律规定进行顺延。

2

王某自年满18周岁之日到年满21周岁之间的某一天,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王某,则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三年,即从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的三年内,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3

王某在21周岁之前均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比如直到30岁才知道,那么王某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总则》188条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三年。


当然,以上适用规则均受到权利保护最长期限——20年的限制,即如果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超过二十年,才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温馨提醒

诉讼时效起算点: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4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总则》用12条规定,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丰富了监护形式,监护形式由2种增加为4种

法定监护:《总则》第二十七条 《通则》原有的监护形式


指定监护:《总则》第三十一条 《通则》原有的监护形式,但取消了村、居委指定监护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总则》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遗嘱指定监护:《总则》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完善撤销监护制度

《总则》第三十六条

3种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情形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如强奸、虐待、猥亵被监护人的行为,或者教唆、利用被监护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如监护人因遭受重大事故丧失监护能力后,无力监护又拒绝放弃监护权致被监护人无法独立生活。

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如:胡乱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

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在监护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指定监护,可以担任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还可以提起撤销监护资格之诉。

本期“干货”到此结束,你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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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应利、张文锈| 图:来源网络 | 制作:张文锈、陈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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